一、勞動法臨時工被辭退有何補償
1、首先根據目前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法律上根本就沒有臨時工的用人說法。目前法律認可以用工方式有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三種用工方式。
2、所謂的全日制用工,指的是每天在公司工作不少于8小時,與用人單人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雇傭關系。
3、所謂的非全日制用工,指的是每天工作小于或等于4小時且不能超過4小時的用工方式。
4、所謂的勞務派遣指的是勞動者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再由勞務派遣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用工派遣協議,目前很多外資或大型企業都采用這種用工方式,目的是減少用人風險。也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臨時工的概念。用臨時工的說法實際是錯誤的,應當叫勞務派遣工。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一個單位的勞務派遣工不能超過用工總數量的10%。
5、現在很多用人單位打著臨時工的旗號招人,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而想逃避法律責任。但實際上是逃避不掉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派遣公司合作而是自己直接招聘所謂的臨時工,是要承擔勞動法規定的所有法律責任。
6、所以說辭退的臨時工無論是派遣工還是自己單位直接招聘的肯定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除非在試用期內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不用支付。)具體支付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規定。
二、臨時工能享受工傷待遇嗎?
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因工死亡的,其待遇與合同制工人相同;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因工負傷的,其醫療期間的待遇與合同制工人相同;醫療終結,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在合同期內,企業應當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滿,根據其傷殘程度,由企業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辦法辦理。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若臨時工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是可以享受工殘補助費待遇的。對于其標準的確定,依據我國有關規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后,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殘廢撫恤費的數額為本人工資的60%,付至恢復勞動能力或死亡時止。
另外,目前建筑行業中臨時工招用管理比較混亂,為避免糾紛的發生,勞動關系雙方都應在建立勞動關系時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而依《勞動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類似臨時工這種事故情況,勞動者絕對可以享受因工致傷的各種保險待遇的權利。
關于“勞動法臨時工被辭退有何補償”的相關知識,我們可以知道我國勞動法并沒有臨時工說法,辭退的臨時工無論是派遣工還是自己單位直接招聘的肯定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